党员的权利


    在党内生活中,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各种权利。党员权利是党内生活得以正常进行的重要保障。党员权利只能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所制定的党章来规定。 中国共产党党章第四条对党员的权利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1) 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2) 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 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5) 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7) 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 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 发布日期: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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