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即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有关规则。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规定,党员必须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和党小组会,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即除参加所在单位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外,还要参加党委单独召开的民主生活会。在我们党内,每个党员都生活在一个党小组中,小组生活会的制度化可以使每个党员接受党的经常监督,及时改正缺点错误,注意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这对加强党的建设和党员管理无疑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不仅要有来自下面普通党员的监督,还要重视党委内部的互相监督,这有利于增强团结,加强集体领导,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组织生活制度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曾经规定:“凡党员及候补党员,没有正当理由,在六个月内不参加党的生活,不进行党所分配的工作,又不缴纳党费者,即认为自行脱党”。1962年邓小平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谈到党的各级领导班子的生活会制度时说,对于我们党的各级领导人(包括党委会的所有成员)应该有监督。对于党的领导人的监督,是来自几个方面的,来自上面,来自下面,来自群众,也来自党小组会。他认为,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是来自党委会本身,要充分重视党委内部的互相监督作用。1981年中央组织部特此作出决定:“县级以上党委常委除了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参加组织生活外,同时要坚持每半年开一次党委常委(党组)生活会,并要及时地向上级党委或组织部门报告生活会情况,开一次报一次。”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把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正式写入党章之中,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 发布日期:2007-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