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环保局工作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全市环境保护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2)制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制定有关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 (3)贯彻执行并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4)负责全市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工作。 (5)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受市政府委托协调处理市际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市内跨行政区域的污染纠纷;组织开展全市环境执法检查活动。 (6)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组织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和区域环境质量评价。 (7)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工作;建立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建设和管理市级环境监测网;组织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编报九江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8)监督管理全市自然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9)组织环境科学研究,管理环境科技成果;跟踪国内外最新环境保护科技动态,吸收、消化实用科技成果,推动环境科学技术进步;负责环保产品认证的管理工作。 (10)指导全市环境保护队伍建设;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11)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